学院聘用外教操作流程
(试行)
1、用人部门拟聘用外籍教师,需填写“聘请外教申请表”,并提交至国际交流处初审。主管校长批准后由用人部门组织招聘。
2、用人部门须在面试过程中审核外籍教师的有效护照、最高学历证书、住宿登记单、健康证明书等材料。通过业务考核的外籍教师,由用人部门填写“聘请外教录用审批表”,并附其中文或英文简历、原在华工作单位出具的推荐信,中、英文聘用合同提交国际交流处审查,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3、由国际交流处会同用人部门与审查通过的外籍教师签定聘用合同(合同须附用人部门拟定的职责任务)。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一份留国际交流处存档,一份交还外籍教师本人保管。用人部门自行保留复印件备查。
4、国际交流处按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或上海市外国人就业中心(上海市台港澳人员就业中心)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外籍教师必须具备硕士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或以上教学工作经历且年龄不得超过60岁,方可由我校为其申请“外国人专家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外籍教师按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相关规定办理“外国专家证”;港澳台人员按照上海市外国人就业中心(上海市台港澳人员就业中心)相关规定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4、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外国人只能在其“外国人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上注明的单位就业,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工作。
5、国际交流处将相关机关颁发的“专家证”(“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送交外教本人。
6、国际交流处按国家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为外籍教师办理工作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