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聘请与管理长期外国专家的办法

长期外国专家是指来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一学年或以上、并与我校签署正式聘用合同的外籍文教专家。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就聘请与管理长期外国专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聘请长期外国专家的原则

我校聘请长期外国专家应“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有利于提升教育教学水平,促进师资队伍建设。

第二条 长期外国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语言课程外国专家应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教学资格证。专业课程外国专家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或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熟知相关领域的最新学术发展。

二、长期外国专家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三、身心健康。

四、对华友好,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尊重我国的风俗习惯。不得进行宗教及政治意识形态传播活动。

五、遵守我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 聘请长期外国专家的程序

         一、各院、部根据教学计划需要,至少提前一个学期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外国专家新聘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拟聘外国专家数量、所教专业、拟承担工作任务等,并积极配合国际交流合作处、人事处做好外国专家选聘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外国专家新聘工作。

 二、国际交流合作处对各院、部报送的外国专家新聘计划进行审核。

 三、签订聘用合同

与长期外国专家签订聘用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工作量以及细化的责任和义务;原则上外国专家每周授课课时数不少于16课时,如果教学工作量不足低于最低标准,可以指导学生论文、开展讲座等形式补充;相关工资待遇、福利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按照学校长期外国专家工资、福利标准确定。

 第四条 长期外国专家的续聘和解聘

一、各院、部对履职表现优良的长期外国专家,若要续聘,须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向国际交流合作处递交续聘申请,获得学校批准后方可续聘;对合同履行或工作态度差、绩效低的长期外国专家予以批评和警告,直至报请国际交流合作处予以解聘。

二、为保障正常教学秩序,如果任何一方在合同期满前无法继续履行合约,双方应在寒暑假前1个月协商解除聘用合同,不得影响学期内正常教学工作。

第五条 长期外国专家的管理

 一、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协助外国专家办理《外国专家证》。

 二、各学院负责长期外国专家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并每月按时核算报送外国专家教学课时量至国际交流合作处。

 三、各学院应了解长期外国专家的教学工作及参与课外教学活动的情况,定期将对长期外国专家的评价向国际交流合作处反馈。

第六条 附则

一、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三、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国际交流合作处

                          20225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