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国际化是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是我校教育质量提升内涵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满足大学生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举措。为完善国际战略、搭建跨文化交流平台、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智力支持和知识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参加我校与国(境)外院校签订校级合作协议的项目,前往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我校注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申请休学或退学(保留学籍一年)自行赴国(境)外留学的学生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境)外交流学习主要是指在国(境)外大学、海外企业和国际组织开展的以交流访问、课程学习、攻读学位、科研合作、带薪实习为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 国(境)外大学是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大学。

第五条 我校与国(境)外大学的合作模式包括:学分互认、双学士学位、本硕连读、短期研修。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学生申请赴国(境)外学习,学分平均绩点不低于2.0(含2.0),已修课程合格。

第七条 学生申请修读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基本一致。如不一致,须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认可后,方可申请。

第八条 符合对接院校的学分要求。

第九条 符合学习交流项目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报名流程

第十条 根据项目申请要求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学院审核通过后,学生向留学服务办公室递交《上外贤达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申请表》及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学院指导学生拟定国(境)外学习计划;学生填写《出国交流与访问项目学分转换审批、确认表》,并经学院同意签章后送教务处审核。

第十三条 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成年近亲属按规定签署《承诺书》。

第十四条 留学服务办公室负责指导、协助学生办理国(境)外大学入学申请及出国手续,并协同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出行前须知会议,解读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章 对在国(境)外学习学生的要求

第十五条 学生若要变动修读课程,应及时与学院沟通;变动后的课程必须经学院领导与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实行学分转换。

第十六条 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学生应委托他人将学生证交给辅导员,由辅导员统一到教务处办理注册学籍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按所在学校规定,购买医疗保险,同时可以自主选择购买其他保险。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遵守所在国法律、所在学校管理规定,尊重当地社会风俗习惯;学生因违反所在国法律、所在学校管理规定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仍为上外贤达学院学生,具有本校学籍,必须遵守本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学生应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每月至少2次向所属学院和留学办公室汇报学习与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并主动与家长沟通。如遇到特殊问题,及时向所属学院和留学服务办公室反映。学生需听从学校的指导和安排。

第二十一条 在国(境)外同一所院校学生人数达到3人或以上,应成立“学生联谊会”,由学生自行推选会长,定期召开例会,并向留学办公室相关负责老师与学院外事秘书发送例会记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主动关注学校网站,获取各类统考报名信息,及时委托他人按要求报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在国(境)外学习交流规定的时间,按时回国报到;逾期回国者或不按时报到者按《学生手册》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需延长或缩短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时间,应向所属学学院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由留学服务办公室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由外事处、学院、教务处、留学服务办公室协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外事处负责与国(境)外大学联络、商谈交流合作项目,并草拟项目合作协议;对接市教委主管部门,发布与传达上级领导部门有关外事与国际交流合作工作文件信息与指示精神;将已签署合作协议书或合作协议书发生更动的项目通知留学服务办公室,并对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进行统筹协调与管理,如执行项目合作协议时出现问题,涉及外方合作院校的,外事处向外方合作院校反馈并与外方协商改进;涉及校内相关部门的,报分管国际交流工作校领导指示有关部门改进完善。涉及在国(境)外学习学生的,外事处与各相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二十七条 留学服务办公室负责向学生发布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信息,组织项目发布会,收集经学院审核后的《上外贤达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申请表》及申请材料,指导学生办理国(境)外大学入学申请及出国手续,并协同学院组织学生参加行前须知会议,告知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每个项目完成报名申请手续后,将学生信息报送各学院与外事处。每学期结束前,将已赴国(境)外学习的学生名单汇总至教务处。学生回国后,协同学院组织回国学生座谈会,交流留学成果,选择有代表性的留学经验与心得体会上传至学校海外交流平台进行宣传、分享,同时收集意见、建议,汇总后反馈至外事处。

第二十八条 学院按照相关要求对递交国(境)外学习交流申请的学生进行条件审核;指导学生拟订在国(境)外院校的学习计划、填写《出国交流与访问项目学分转换审批、确认表》,同意签章后送教务处审核;指派专人负责学生留学期间的联络工作,加强与赴国(境)外学习学生的交流沟通,定期向外事处通报相关信息;负责学生的教学管理,审核学生在国(境)外取得的成绩与学分。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学分转换工作,审定学生在国(境)外的学习成绩与学分;学分转换确认及录入教务系统,一般以教务处收到学院合格的《出国交流与访问项目学分转换审批、确认表》后1周内完成;加强与学院的交流沟通,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章 学分转换

第三十条 学生回校后,应及时更新《出国交流与访问项目学分转换审批、确认表》上信息,学院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及学分互认相关规定核准其所选课程及取得的学分,经教务处审定后,办理学分转换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学分转换必须附国(境)外院校出具正式成绩单(应注明课程名称、学分、学时等信息),国(境)外院校出具的正式成绩单由该院校密封寄至我校留学服务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学生若需要国(境)外交流成绩和学籍证明,待教务处完成学分与成绩的审定后,到教务处办理登记,原则上5个工作日后取件。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未能完成规定的学分,应在返校后,按照学校规定修满相应学分。

第七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四条 毕业年级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仍应按照要求完成毕业论文,论文可予免答辩,但必须通过盲审。

第三十五条 毕业年级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修满相应学分方可颁发毕业证书;符合颁发学位条件方可颁发学位证书;毕业年级学生可申请延长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在我校毕业资格审核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属学院提出毕业申请。经审查合格,学院将学生在国(境)内外成绩单、学院审核表等材料报教务处。通过毕业资格审核的准予毕业。符合条件的授予学位。

第三十七条 若学生在国(境)外交流的成绩单未能在毕业审查工作结束前送达所属学院办理学分转换,且已修完规定的总学分80%以上(含80%)可暂作结业处理,待学分转换确认后,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若达到学位授予要求,教务处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可授予学位,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八章 特殊情况

第三十八条 遇到国(境)外社会动乱、两国政治大环境出现问题、重大自然灾害、两校合作出现问题等特殊情况,学生及有关人员应及时向所属学院及留学服务办公室报告,由所属学院及留学服务办公室汇总情况报外事处后,各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九条 特殊情况报校长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学分互认工作暂行办法》(上外贤达办【2011】11号)同时废止。以前学校发布的有关在校本科学生出国留学的管理规范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上外贤达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

项目申请表

2.出国(境)交换与访问项目学分转换审批、确认表

3.承诺书

附件1:

上外贤达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

交流期限 学期 (从 年 月 到 年 月)

拼音大写

拼音大写

性 别

出生年/月/日

健康状况

籍 贯

专业班级

学 号

有否出国经历 (去过哪些国家)

有无拒签史

(拒签日期)

有 无

有无护照

有 无

护照号

身份证号

护照有效期

本人手机

家庭地址

邮 编

父亲姓名

工作单位名称(电话/手机)

母亲姓名

工作单位名称(电话/手机)

紧急联系人姓名

工作单位名称(电话/手机)

填表人申明:

本人保证报名表中填写的信息均正确无误。如因填写不实,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本人负责。

签 名

日 期

备 注

情况说明:

注:预约签证必须提供个人护照。无护照学生报名申请境外交流学习务必事先向户籍所在区的公安机关或市出入境管理局申办护照。 护照办理机关:上海出入境管理局 地址:浦东民生路1500号 (各区县均设有办理机构) 户籍在贤达学院的应先去曲阳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后,就近去虹口公安分局出入境发证窗口办理护照。地址:闵行路260号